CE认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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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CE 欧盟起源
  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简称欧盟(EU),是由欧洲共同体 (European Communities,又称欧洲共同市场) 发展而来的,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荷卢比三国经济联盟、欧洲共同体、欧盟。其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1991年12月,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盟条约》 ,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
  欧盟示意图欧盟现有27个成员国和近5亿人口(2007年1月),欧盟的宗旨是“通过建立无内部边界的空间,加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建立最终实行统一货币的经济货币联盟,促进成员国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通过实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国际舞台上弘扬联盟的个性”。欧盟27国总面积432.2万平方公里。
  欧共体创始国为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六国。
  至2007年1月止共有27个成员国,他们是: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瑞典、芬兰、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保加利亚。
  2.CE标志
  商品的自由流通是建立单一市场的基石,实现商品自由流通的机制就是CE标志,这个机制建立在欧盟各国之间避免产生新的贸易壁垒、相互认可和技术标准协调之上。其原则如下:
  - 协调统一的法律文件(即欧盟指令)规定的内容仅限于产品的基本要求,以利于产品在欧盟范围内自由流通;
  - 欧盟协调标准包含了指令的基本要求;
  - 欧盟协调标准和其他标准的适用是自愿的,产品可以选择适用欧盟协调标准,也可以适用别的的技术规范以满足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
  - 产品满足了欧盟协调标准当然地确认为满足了指令的基本要求。
  为了使指令里规定的产品基本要求更具有可操作性,一系列的欧盟协调标准制定出来,由各成员国负责将本国的标准与之协调一致。并且协调标准是否符合指令精神的讨论机制和标准修改机制也随之建立起来。
  由于指令里规定的要求是各国都要遵守的强制性要求,所以这些要求应该是公认的防范安全隐患或其他危害的最低纲领,不同于一般贸易中商业性的技术要求,并适合标准化的客观要求。
  为了使单一市场的原则在实践中得到贯彻,欧盟进一步规定了产品是否符合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的可靠的评估方式,即人们俗称的CE认证:
  - 引入产品评估模块化概念,由评估模块组成产品评估程序,按照评估程序经评估合格的产品使用CE标志;
  - 引入统一欧盟协调标准、质量管理体系标准(EN ISO 9000系列)和评估机构的质量保证标准(EN45000系列);
  - 在欧盟的层次上、在各成员国之间建立评估机构认可体系和评估机构之间的比对机制;
  - 在原来各国各自为阵的产品测试和认证领域建立互认机制;
  - 简化各成员国之间、各行业之间质量领域系统结构(如:计量和校验系统、测试实验室、认证和检验组织、认可组织)的差异;
  - 利用互认协议、合作和其他技术协助项目,推动成员国之间、成员国与欧盟以外的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
  CE标志的目的是要提供实践中确实可行的灵活的产品合格评估的途径,以满足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下现代工业生产的多样性。迎合产品研发、生产、流通的各个阶段(如:设计、打样、生产),产品评估模块分为技术文件检查、型式测试、质量保证,以及在实践中由生产者或第三方机构完成评估。
  产品在投放市场和投入服务前都必须满足所有适用的欧盟指令的基本要求,选择适当的产品评估程序进行产品评估合格后标记CE标志。凡是标记CE标志的产品都认为已经满足了欧盟的所有指令,各成员国必须采取积极措施保证其在单一市场自由流通,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产品并不满足适用指令里的基本要求,或该产品存在尚未被现有指令规定的某种显著危险。
  3.CE认证标志大小规定
  欧巿自1990年开始实施玩具产品CE标志后,目前在实行上已有严格 的趋势,但国内玩具厂商在产品或包装上印制CE标志时,并未完全根据有 关大小规定制作,本会在此将吁请国内厂商注意玩具上CE标志、商品名称、商标、欧巿代理人及进囗商的地址,必须以明显的、易读的样式,粘贴 或印制于玩具本体或其它包装上,若玩具体积太小,或系小零件组成的玩 具,可将有关资料印在玩具包装上或型录上,欧巿对于CE标志的大小,有包装的规定,其中CE字的高度至少要5mm ,而CE字的长度合计不得超过 12mm,CE字体的宽度,应不少于5分之1。
  厚度至少要高度的1/5
  (在此至少要20×1/5=4mm)
  如图外围半径为10mm
  内围横柱至少要有外围半径之80%(10×0.8=8mm)
  图为高度2公分的CE标示范例,标示之内容应包括
  以当地市场文字印刷之警告及注意事项。制造厂商或授权代理商、进囗商名称、商标及地址。合乎规定之CE。
  4.适用CE标志的指令
  截止1997年12月,欧共体发布的实行CE标志的指令如下,现将适用产品、指令文号、发布日期、施行日期等分别列表:
  Directive Title
  指令名称 CE Ref.
  主要指令编号 Entry Into Force
  开始日和强制日
  Simple Pressure-vessels
  简单压力容器指令 87/404/EEC 1.7.1992
  Toys
  玩具指令 88/378/EEC 1.1.1990
  Construction Products
  建筑产品 89/106/EEC 27.6.1991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电磁兼容指令 89/336/EEC 1.1.1992 1.1.1996
  Machines
  机械指令 89/392/EEC as amended 1.1.1993 1.1.1995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个人防护设备指令 90/686/EEC as amended 1.7.1995
  Non-automatic Weighing Machines
  非自动称量仪器指令 90/384/EEC 1.1.1993
  Active Implantable Medical Devices
  可移植医疗器械指令 90/385/EEC 1.1.1993 1.1.1995
  Medical Devices-general
  普通医疗器械指令 93/42/EEC 1.1.1995 15.6.1998/4/3
  Gas Appliances
  燃具炉具指令 90/396/EEC 1.1.1992 1.1.1996
  Telecommunications Terminal Equipment
  电信终端设备指令 91/263/EEC 6.11.1992
  Boilers
  锅炉指令 92/42/EEC 1.1.1994 1.1.1998
  Explosives
  爆破器材指令 93/15/EEC 1.1.1995 1.1.2003
  Low Voltage Electrical Products
  低电压指令 73/23/EEC modified by 93/68/EEC 1.1.1995 1.1.1997
  Satellite Earth Station for Telecommunications
  通讯卫星地面站指令 93/97/EEC 1.5.1995 1.5.1997
  Lifts
  升降设备 Proposal: COM(92)35 COM(93)240Com Pos.25/94 1.1.1998 1.1.2000
  Equipment for Use in Explosive Atmospheres
  用于爆炸性气体设备指令 94/9/EC 1.3.1996 1.7.2003
  Recreational Craft (Boats)
  娱乐用船只指令 94/25/EC 16.6.1996 16.6.1998
  Non-simple Pressure Vessels
  非简单压力容器 Proposal:COM(93)319 1.7.1996 1.1.1999
  5.CE认证流程
  此流程适用于厂商找第三方实验室申请CE认证的流程:
  1. 制造商相关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初步申请。
  2.申请人填写CE-marking申请表,将申请表,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技术文件一并寄给实验室(必要时还要求申请公司提供一台样机)。
  3. 实验室确定检验标准及检验项目并报价。
  4. 申请人确认报价,并将样品和有关技术文件送至实验室。
  5. 申请人提供技术文件。
  6. 实验室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申请人根据收费通知要求支付认证费用。
  7. 实验室进行产品测试及对技术文件进行审阅。
  8. 技术文件审阅包括:
  a文件是否完善。
  b文件是否按欧共体官方语言(英语、德语或法语)书写。
  9.如果技术文件不完善或未使用规定语言,实验室将通知申请人改进。
  10.如果试验不合格,实验室将及时通知申请人,允许申请人对产品进行改进。如此,直到试验合格。申请人应对原申请中的技术资料进行更改,以便反映更改后的实际情况。
  11.本页第9、10条所涉及的整改费用,实验室将向申请人发出补充收费通知。
  12.申请人根据补充收费通知要求支付整改费用。
  13.实验室向申请人提供测试报告或技术文件(TCF),以及CE符合证明(COC),及CE标志。
  14.申请人签署CE保证自我声明,并在产品上贴附CE标示。
  6.CE认证模式
  CE认证可以说是当今世界上最先进的产品符合性评估模式,它率先引入模块概念,一种适用CE标志的产品的评估由评估模块和由这些评估模块组成的评估程序组成。一般来说,评估模块有以下几种:
  A:自我宣称(由生产者自我宣称,并提供产品关键技术资料)
  B:型式测试(由欧盟公告机构进行产品全面测试)
  C:公告机构针对产品生产的工厂审查
  D:公告机构针对产品生产及其质量管理体系的工厂审查
  E:公告机构针对质量管理体系对贸易商等中间商进行审查
  F:公告机构针对进口欧盟上岸的批量产品进行审查
  G:公告机构对于进口欧盟的尚未进行型式测试的产品进行包括型式测试的全面审查
  不同的指令对于应该由哪些模块组成评估程序做了规定。如:低电压指令(LVD)、电磁兼容性指令(EMC)可以由A组成;燃气具指令(GAD)由B-C、B-D、B-E或B-F组成。
  7.CE认证适用范围:
  至2007年1月止共有27个成员国,他们是:
  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瑞典、芬兰、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保加利亚。
  8.CE不符合之代价
  - 产品不能依法供应欧盟市场;
  - 以前投放在市场的产品,不能收回;
  - 可能导致产品的扣押和(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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